最新小微企業稅收有哪些優惠
作者:華淼財務???????????發表時間:2018-03-27 11:12 ????來源:西安注冊公司
什么是小微企業?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方針是怎么的?下文是小編收拾的最新匯總,歡迎大家閱覽與了解。
一、什么是小微企業
依據相關文件,小微企業的定義有兩個,分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其間:
1、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來自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規范規則》,依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財物總額等目標規范進行區分。
2、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源自于《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契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約束和制止職業,并契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不超越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越100人,財物總額不超越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不超越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越80人,財物總額不超越1000萬元。”
其間,從業人員和財物總額,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履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若干問題的告訴》(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則履行。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方針詳細涉及由地稅部分擔任征收的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3個稅種。
(一)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包含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折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模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布告)規則,包含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方針),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有關問題的告訴》(財稅〔2014〕34號)規則的優惠方針(簡稱折半交稅方針)。
2、請問國家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折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模的履行時間是什么時分?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有關問題的告訴》(財稅〔2014〕34號)第一條規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交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交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布告從什么時分開端履行?曾經規則與23布告不一致的怎么履行?
答: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布告第六條規則,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今后年度申報交稅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布告,曾經規則與此布告不一致的,按第23號布告規則履行。
4、2014年1月1日今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怎么享用優惠?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折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模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的規則,契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能夠自預繳環節開端享用優惠方針,并在匯算清繳時一致處理。詳細如下:
(1)采納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交稅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假如本年度采納按實踐贏利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踐贏利額不超越10萬元的,能夠依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方針預繳稅款;超越10萬元的,應中止享用其間的折半交稅方針。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均勻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能夠享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方針。
(2)采納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交稅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踐贏利額不超越10萬元的,能夠依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越10萬元的,不享用其間的折半交稅方針。
(3)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踐贏利額或應交稅所得額不超越10萬元的,能夠依照折半交稅方針預繳稅款;超越10萬元的,應中止享用其間的折半交稅方針。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法交納企業所得稅的,能夠享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折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模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則,契合規則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含采納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法的企業),均可依照規則享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
6、采納核定征收方法交納企業所得稅的,不是規則不得享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嗎?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折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模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則,契合規則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含采納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法的企業),均可依照規則享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履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若干問題的告訴》(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交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適用稅率的規則,自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布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7、享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方針需求契合哪些條件?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契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約束和制止職業,并契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不超越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越100人,財物總額不超越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不超越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越80人,財物總額不超越1000萬元。
8、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稅率是多少?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則,契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怎么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交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財物總額進行界定?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則,企業每一個交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交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答應補償的曾經年度虧本后的余額,為應交稅所得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告訴》(國稅函 [2008]251號)第二條規則,小型微利企業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均勻從業人數核算,“財物總額”按企業年頭和年末的財物總額均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