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華淼財務???????????發表時間:2020-02-04 17:42 ????來源:西安注冊公司
案例:甲以入股的形式經工商登記成為某家企業的股東,實際上是甲借款給該公司,并由公司名下不動產作為擔?!,F甲與該公司以入股協議作為主債權合同,要求辦理抵押登記,這種情況可以辦理登記嗎?
西安工商注冊分析: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對于這種“明股實債”行為,登記機構是否應在登記時予以考慮?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依法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可以由當事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實務中,申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提交的主債權合同可以有多種形式,常見的有借款合同、授信協議等,但能否以入股協議作為主債權合同,尚未有定論。
西安工商注冊官網實務中,部分觀點認為,不論是入股還是抵押,都屬于市場行為,不屬于登記機構考量的范疇。在申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為其辦理抵押登記。
筆者認為,經工商登記的股東不宜再將其入股協議作為主債權合同與公司設立擔保。原因如下:
1.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九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在公司成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辦理設立登記(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此可見,以股權形式成為公司股東的自然人或法人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他們的行為主要受公司法的約束。但是,抵押權屬于擔保法調整的范疇,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而產生的一種擔保形式。依照本法第二條的安全法律,如果債權人需要擔保債權的實現通過擔保貸款等經濟活動,買賣,貨物運輸和處理合同,等等,債權人可以建立一個保證依照本法的規定。持有股份顯然不在法案所列的經濟活動之列。
市場經濟中的大多數投資都不能保證凈收益。益處和風險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甲公司與外國股票投資,也會適當的分享由公司營業利潤,如果再次股份協議主債務合同,采取股權貸款,盡管許多確保實現其所謂的“債權人”,但這種行為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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