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注冊公司注意啦!簽合同謹防“文字陷阱”!
作者:華淼財務???????????發表時間:2017-12-29 10:17 ????來源:西安注冊公司
自合同產生以來,合同在人類商業活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國文字博大精深,不少合同糾紛就是因為字面歧義而引起的。最近就有一條關于合同糾紛的新聞引起了華淼財務的極大關注。浙江義烏的鮑先生因為簽合同一字之差造成損失100多萬元。您看到了一定會覺得,這個代價實在是有點大啊。
十年前,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并在2005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后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建設,后該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至于這期間產生的利息,該公司答應按月利率0.7%計算,同時約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看到這兒,西安注冊創業的小伙伴們是不是和華淼財務一樣看出來問題出在哪里了呢?如果說按正常程序,這個合同會按期正常執行。但是到了約定的時間,該公司仍未還款,于是一怒之下,鮑先生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保證金并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庭審中,雙方爭執的焦點在于一句話,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這個“后”字該如何理解?鮑先生認為,按合同本意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某公司則認為,根據該協議明確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句話中的“后”字應當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華字典》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后,故按照用語結構,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因為協議書也是由鮑先生草擬的,對條款的文意理解發生爭議時,也應當作出不利于鮑先生的解釋,所以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要求,最終只能由他自己為這次的“失誤買單”。看到這個案例,是不是很漲知識呢。華淼財務注冊西安公司提醒大家,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特別是提醒我們華淼財務的很多西安注冊公司的合作伙伴們,除了文字上的還有數字上的歧義和陷阱。大家剛開始創業在簽合同的時候多留意一下,多留意,也就不會白白造成損失。